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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匠心小屋推出了《说说个税汇算清缴——你的劳务报酬真的是税后收入吗?》,文中结合案例对劳务报酬所得个税预扣预缴及汇算清缴时产生退税或补税的几种情形进行了分析。
今年的3月1日,2020年度的个税汇缴清缴工作已开启,最近有很多专家老师说自己个税APP里有数笔400元的政府采购评审费信息,但显示已申报税额为零,自己到底会承担个税吗?按文件规定不是税后400元吗?
在税法口径,评审费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范畴。今天我们就来说说800元(含)以下的劳务报酬涉及的个税问题。
一、税法中劳务报酬预扣预缴规定
税法规定,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需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预扣预缴方法如下:
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减除费用: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重点来了!800元(含)以下的劳务报酬,由于减除费用是800元,所以扣缴义务人录入个税系统时,代扣代缴的个税为零!也就是说,收到评审费的专家实际上是拿的税前评审费400元。
二、相关政府部门规定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发布的《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劳务报酬管理办法》(湘财购〔2017〕9号)文件规定:
第六条(节选)评审劳务报酬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结算。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收入为税后收入,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附件1)发放。
PS:标准的起步价为400元。
第七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历年政府采购项目数量,合理确定年度评审劳务报酬支出规模专家评审费,将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缴义务。使用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超标准开支,不得向代理机构、供应商转嫁负担。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文件规定:
第19条(节选)本市(州)评标专家评标费(税后)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含3小时),按每人500元支付;评标时间超过3小时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当日评标费不超过1000元,含1000元);隔夜评标的第二天起,评标时间在3小时以内的(含3小时)按每人600元支付,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元。
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应产生的个人所得税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按上述规定,800元(含)以下的评审费,扣缴义务人虽把劳务报酬信息录入个税系统,但由于减除费用为800元,所以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实际上并未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专家评审费在税法口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并入个人年度综合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如果个人最终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10%,那么这笔400元的评审费将由个人承担32元的个人所得税(400*80%*10%),实际上专家拿到手的税后评审费就只有368元了。
理解误区:
现实中有很多采购人和代理公司都存在理解误区,认为800元(含)以下是不用缴纳个税的。其实并非不用缴纳个税,只是预扣预缴时个税为零,实际上在个税APP里你所能看到的每一笔800(含)以下的专家评审费都并入了个人年度综合所得进行最终的汇算清缴。
专家说:采购人如此操作违反财政文件的相关规定,属于随意扣减劳务费标准。
PS:有些专家以此为理由在个税APP里针对此笔收入发起了申诉。
采购人说:按税法规定,专家评审费必须按劳务报酬所得录入个税系统,代扣代缴的税额是系统自动计算的,我也没办法。
税务机关说:相对于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税法属于上位法,应按税法执行,采购人录入系统没有错误。
其实税法与财政部门、发改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无冲突,只是执行过程中,由于个税扣缴实操环节出现了无法落实政策的问题。
四、建议
在现阶段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保障专家合理权益,建议采购人支付专家评审费时,可按税后400元折算成税前金额支付给专家,并给专家解释清楚,此支付标准是含税的,并在报销凭据上备注清楚。
范例:A单位需支付给刘老师专家评审费400元,A单位可将税后400元测算为税前金额:
如果刘老师个税汇算清缴综合税率为10%,那么
400=税前金额-税前金额*(1-20%)*10%
税前金额≈435元
因此,A单位需支付给刘老师435元,并说明多付的35元为专家以后需自行承担的个税金额。同时专家评审费,A单位在录入个税系统时,劳务报酬所得金额录入435元。这样A单位经办人在财务报销时金额是435元,刘老师所获报酬也是税后收入400元。
当然,想要从根本性解决这个问题,还得呼吁国家相关部门修改税法实施细则,取消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时分档减除费用,减除费用全部按收入的20%计算,这样就跟汇算清缴系统保持一致,也不影响汇算清缴时应缴个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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